韓偉 柳輝
  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,人們不斷對司法錯案進行反思,一些避免錯案的歷史經驗也逐步形成。
  “順天則時”的價值取向拒絕錯案。中國古代長期奉行天人合一的觀念,《易經》謂“天垂象,聖人則之”,故而“觀雷電而制威刑”。刑罰又需要與五行相協調,“制五刑以法五行”,因此刑罰制度本身是天道自然的一種體現,制定刑法、實施刑罰,不完全是個人的行為,而是自然界的“道”。在“天人感應”的理論下,如果順應天道實施刑罰,則會得到上天護佑;反之,若違背天道,會導致“天事”不順,進而出現各種自然災害或社會動蕩。在這樣的觀念下,司法官員在審理中不能不極為慎重,絕不能有一絲懈怠。在天人感應觀的影響下,中國古代形成了“仁恕”、“重命”的法律思想。從現代科學的觀點看,天人感應的觀念在今天或許並不適當,但是其間顯現出的對於生命的敬重,對於抽象正義的敬畏,仍不乏積極的意義。
  “罪疑惟輕”的司法原則排斥錯案。早在西周時期,古代中國的司法即倡導罪疑從輕的原則,認為對犯罪存疑的,可以從輕處理,或者進行赦免。《左傳》中更提出“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”,幾乎是推到了類似今日“疑罪從無”的地步。為了確認疑案,西周還實行“三刺之法”。對於重大的疑難案件,經過三道程序來決定,“一曰訊群臣,二曰訊群吏,三曰訊萬民”。只有經過廣泛地聽取意見,嚴格的法庭審理,才能最終定案。只要確定是疑罪,就採取從輕、從贖或赦免的辦法來處理,這樣極大地避免了錯案的發生。“疑罪從輕”的司法原則,暗含了中國的傳統智慧,那就是“中庸之道”。儘管“疑罪從輕”的原則離現代出於保障人權的“疑罪從無”原則尚存在距離,但在千年前的司法實踐中,就能產生如此司法智慧,同樣令人驚嘆!更為重要的是,如果真正做到了疑罪從輕,實際上已經將錯案中犯罪嫌疑人的損失降低到了很低的程度。
  “出入人罪”的法官責任制避免錯案。要確保司法權的審慎,重要的是建立權責相統一的制度,也就是造成錯案的法官責任追究制。“出入人罪”是古代中國專門確立的法官責任制度。早在秦代,就形成了不直、縱囚與失刑三個具體的有關出入人罪的罪名。到了漢代,出罪與入罪的概念更加規範化,對司法官的處罰相當嚴厲。隋唐時期,出入人罪的法律規定更為完善,在律典中針對司法官出入人罪的具體情節,規定有詳細的處置規則。故意出入人罪的,要反坐法官。也就是說被告本來無罪而法官虛構成罪,那就以法官所虛構之罪處罰法官;如果是過失出入人罪,均比照故意出入人罪減等處罰,過失入罪者,各減三等,過失出罪者,各減五等。唐代還專門規定非故意或過失出入人罪的責任,如果案件經覆審仍未得實情,即使原審法官有出入人罪之嫌,但顯然既非出自故意,也非出於過失,屬情有可原,在承擔責任時比照過失出入人罪各減二等。在宋代,對於“失出人罪”,即法官因為過失而重罪輕判或放縱了罪犯,處罰很輕;對“失入人罪”,即法官因過失而輕罪重判,或者將無罪者入罪,處罰則很嚴,“失入一人有罰,失出百人無罪。”可見,歷代對於司法官出入人罪有著非常嚴格且細緻的法律責任制度,其間體現出防止冤錯的鮮明價值取向。
  嚴控刑訊的刑事法制減少錯案。從刑事司法實踐來看,多數冤假錯案都與非法刑訊有或多或少的關係。中國古代的立法中雖然明確規定可以實施“拷掠”,即刑訊,但是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制度規定。自魏晉南北朝以來,刑訊制度就開始走向規範化,拷掠的對象、書目、身體位置均有明確的法律規範,強調“拷訊以法,不苛不暴”。歷代法制嚴控拷訊的特色有二:第一,對非法實施拷訊者實行反坐制度。唐代規定,“若拷過三度及杖外他法掠者,杖一百;杖過數者,反坐所剩。”對執行刑訊的司法官吏實施反坐,有力地威懾了違法刑訊的行為。第二,法律要求拷訊不得超過本罪應加處罰。由於拷訊與最終的刑罰均為杖責,如果超過犯罪所應受杖刑,仍無法確定疑罪,就不允許再拷訊。這樣的制度設計,大大減少了因濫用拷訊而人為導致的冤假錯案。依賴拷訊的方式獲取口供雖然為現代法律所明禁,但在司法實踐中,類似的現象並不鮮見。對此,除了將拷訊所得口供作為非法證據排除之外,從現實的角度而言,本著保障人權的觀念,需要建立更為細緻的刑事訊問規範,加大司法人員非法刑訊的責任,從而嚴格控制拷訊。
  由於人類理性的限度及現實世界的極端複雜,司法錯案很難絕對避免。但是,通過正確的價值導向、科學並嚴格的制度設計,錯案的比率是可以大大降低的。中國曆史中防止冤錯的司法思想及制度,可以為當代司法帶來諸多有益的啟示,值得深入體會和借鑒。
  (作者單位:陝西省社會科學院,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檢察院)  (原標題:古代司法不乏防冤措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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